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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信用卡营销员冯某利用工作之机,通过修改客户手机号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27万余元。近日,冯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退赔的违法所得责令其继续退赔。

  据悉,冯某为黑龙江省木兰县人,现年35岁。来沪后,他经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银行上海分行,成了信用卡部门的一名营销人员,专门负责收取客户申请信用卡的表格,并转交至相关部门。

  2015年5、6月间,冯某利用其在该行信用卡部担任信用卡营销人员的工作之机,在客户提出申请信用卡后,冯某把申请表上客户真实的手机号更改为“中介提供的号码”,致使客户不能激活信用卡,无法开卡使用。后来,冯某又私自启动挂失及补领卡的程序,更改信用卡寄送地址,获取客户信用卡,并利用事先修改的手机号码激活开卡后刷卡消费、套现。经查证,冯某共冒用他人信用卡16张,金额达人民币27.8万余元。2015年6月底,在他人投诉后,冯某向该行归还了冒用客户沈某信用卡消费的人民币4.9万余元。

诈骗罪判缓刑对于情节较轻或者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考虑判缓刑,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关于诈骗犯罪的处罚标准,凡涉及金额小于或等于4000元人民币的,将被科处罚金刑罚具体而言1对于诈骗数额在4000元以下的情节轻微者,将被判处罚金刑2对于诈骗金额达到4000元但同时小于5000元的涉案者,将面临为期整整一个月的管制刑期3当诈骗金额达到了5000元时,则可能面临判处三个月的拘役。